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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部门预算
时间:2024-01-15 点击: 次 分享至:

目 录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职能简介

(二)2024年重点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二)支出预算情况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名称解释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职能简介

茂县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能如下: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的由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茂县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茂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负责办理向茂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茂县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茂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茂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行政申诉和公益诉讼申诉案件。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由茂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受理向茂县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茂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承担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等工作。负责本院检察技术、案件信息网络安全、办案过程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工作。

(二)2024年重点工作

1.对标县委中心工作,在服务大局上展现新作为。紧紧围绕县委“五地一中心”“六个茂县”建设等重点任务,找准服务大局的结合点、着力点、关键点,把为大局服务贯穿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扎实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用心用情解决群众关切。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开展反分裂斗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护航绿色发展。注重保障民生民利、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用高质量法律监督保障全县各族人民安居乐业。

2.深耕监督主责主业,在执法办案上创新业绩。对标“平安茂县”“法治茂县”部署,更加扎实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树牢新时代司法检察理念,用更高标准推进检察办案质效不断提升。着眼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持续打造“鹤翔兰萨·麦色”公益诉讼品牌、“格桑梅朵·麦色”未检品牌,以品牌为抓手,持续输出检察“好产品”。

3.增强检察内生动力,在监督能力上取得新进步。持续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运用系统观念和系统方法,完善落实法律监督内外部机制。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不动摇,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进一步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提升检察工作信息化、智慧化水平。聚力落实司法责任,充分利用精准培训、业绩考评等机制有效激发队伍主动作为、奋勇争先的内生动力,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推动检察监督能力现代化。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茂县人民检察院为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单位,其中内设机构5个,加挂2个机构,派出机构2个。

编制数 30名,其中:行政编制 26 名,行政工勤编制 4 名。在职人员总数 31 名,其中:行政人员 27 名,行政工勤人员 4 名;退休人员 16人;编外长期聘用人员 12 名。

三、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茂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预算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54.85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茂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支出预算数为845.85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641.4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4.37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3.5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5.48万元。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茂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845.85万元,比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预算数中人员经费支出较2023年下降较大,虽项目经费增加,但总体预算收入减少。

收入包括:工资福利收入657.7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收入196.0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收入1.08万元。

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657.7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96.0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8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茂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854.85万元,比2023年预算数减少1万元,主要原因:编制人员经费预算数时由县级财政保障的检察绩效经费未纳入本级预算,致使人员经费减少。同时,2024年项目预算支出,因运行需要增加50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641.47万元,占75.0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4.37万元, 占13.38%;卫生健康支出43.53万元,占5.09%;住房保障支出55.48万元,占6.49%。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641.47万元,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机关运行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4.37万元,用于缴纳干警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卫生健康支出43.53万元,用于干警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出;住房保障支出55.48万元,用于缴纳干警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茂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54.8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59.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奖励金。


公用经费95.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茂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14.7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2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3.5万元。

(一)2024年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无变化。

(二)2024年公务接待经费1.28万元。较2023年预算经费减少0.14万元,减少10%,主要原: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厉行节约压缩接待支出。

(三)202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3.5万元。与2023年持平,因为车辆数未发生变化。

无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三公”经费。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茂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0万元。较2023预算经费增加0万元,增长0%。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茂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为95.50万元,比2023年预算增加2.84万元,增加3.06%,增长主要在于本年度保障了部分职工伙食补助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茂县人民检察院将根据检察工作开展实际需要,按照采购流程进行办公办案设备采购。不涉及单独预留中小企业合同金额。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资产总计2520.15万元。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4年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7个,涉及预算854.85万元。其中:人员类项目5个,涉及预算659.35万元;运转类项目1个,涉及预算95.5万元;特定目标类项目1个,涉及预算100万元。

十、名称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仅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二)事业收入:指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所属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至本年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和以前年度已完成项目剩余资金经批准用于新用途使用的资金。


 附件: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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