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内设机构:
现将《关于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茂县人民检察院 茂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2月16日
关于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
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 县检察院和县残联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协作配合,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线索移送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促进残疾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享有和实现。
第二条 县检察院对损害残疾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残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县残联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家庭财产纠纷,抚养、赡养、收养纠纷,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当中存在损害残疾人民事权益案件线索,认为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可以将线索移送县检察院。
第三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书、调解书,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残疾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县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和审查,对确有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县残联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县检察院。
第四条 县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对于残疾人控告、申诉及支持起诉案件开设绿色通道,快速办理,优先审查。残疾人书写申诉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检察人员记入笔录;对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残疾当事人,县检察院可以依法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邀请县残联配合调查。
第五条 县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应当主动了解残疾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救助意见,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
第六条 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加强同县残联沟通联系,对涉及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解困等需求情况应及时向县残联移送,县残联应及时开展调查,并将实施救助工作情况向县检察院反馈。
第七条 县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残疾人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中可以邀请县残联参与争议化解,县残联应当提交意见,采取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法律救助等方式共同促进矛盾化解。
第八条 县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未正确履职或怠于履职致使残疾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应当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第九条 县检察院与县残联联合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把各项法律法规送到残疾人手中,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积极营造良好的残疾人权益保护法治氛围。
第十条 县检察院与县残联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联席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本地残疾人的法律救助需求,共同研究开展专业化的法律救助服务。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茂县人民检察院、茂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