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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茂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报告
时间:2017-10-10 点击: 次 分享至:

 

中共茂县县委: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于7月1日起全面施行。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对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检察机关在北京等十三个省区市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指出: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5年7月起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相继召开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提起公益诉讼是党中央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大职责,是检察监督新的发力点,在检察事业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加强公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检察机关要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执行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全力确保公益诉讼制度落地生根。会议强调,检察机关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深刻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扎实稳步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会议要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和关心。
二、上级检察机关对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部署要求
(一)主动加强学习,夯实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基础。一是提升思想政治认识。通过召开党组会、干警大会等形式,集中学习党中央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精神,使班子成员、检察干警清晰认识党中央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强化专业素质。积极借鉴学习试点地区经验做法,通过集中培训、案件实训、庭审观摩等形式打造一支“懂行政、会调查、善公诉”的公益诉讼专业队伍;加强对《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特别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研究,掌握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办案规律,不断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能力水平,确保履职到位。三是加强人员配备。根据办案特点和规律,引进反贪、反渎、公诉以及法院优秀人才充实到民事行政检察办案一线;健全办案组织,确保人员配备与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积极摸排线索,把握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重点。一是把握办案重点。自觉把公益诉讼置于党委和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积极作为,找准切入点,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全力服务茂县生态经济区建设,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让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突出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全力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突出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案件,全力保护国家利益。二是拓展线索来源。加强内部配合,注重从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两法衔接”工作中发现线索;关注社情民意,注重从舆论反映的社会热点问题中发现线索;主动加强与政府法制办、环保、国土、食药监等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在线索摸排、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协作。三是加强宣传。大力宣传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职责,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为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依法履职,规范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权力。一是规范司法行为。始终坚持法律监督这个宪法定位,审慎行使权力,严守检察权边界,充分发挥检察建议诉前程序的功能,严格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二是严守办案纪律。根据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主要为行政部门或者一级政府,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多为个人或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特点,办案中必须严守办案底线,敢于挺直脊梁、执法如山,敢于主动担责、攻坚克难,以实际行动彰显政治本色,绝不办“凑数案”、“糊涂案”,更不能违反程序、突破底线办“带病案”,切实担负起历史赋予的职责。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目前,我院结合工作实际,正在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附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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