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们,火锅串串虽然好吃,但一旦食用了使用“地沟油”的食品,你可要小心了,可能会危及你的生命健康,如果严重,还有可能要了你的小命!
食品安全牵动民心,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近日,茂县检察院办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守护群众坚决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底至11月18日,郑某因自己经营火锅店生意不好产生用“老油”调味的想法,厨师刘某积极附和,在郑某的授意下,用食客吃剩下的废弃火锅油,通过熬制、残渣分离的方式提炼出“地沟油”,并予以销售非法获利。
庭审现场
2022年9月28日,该案在茂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茂县检察院邀请茂县火锅、串串经营者和从业者参加庭审观摩,以案讲法......
刑事检察官通过PPT示证,形象、客观、真实反映了案件证据,从各个角度分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危害后果,以此告诫餐饮从业人,遵守法律的规定,死守道德的底线,“舌尖上的美味”固然是生财之道,但“舌尖上的安全”才是生意长久之本。公益诉讼检察官以此类案件为社会大众带来的危险为切入口,为大家阐述了违法犯罪所需付出的沉重代价。
旁听感触
“这场庭审,对我们来说,就是一场生动的法治课,以案为戒,以案释法,不仅是对餐饮从业人员合法经营的严正警告,也让我们知道了要想把餐饮做得长久,食品卫生有多重要!”庭审结束后,现场观摩的一火锅店经营者说道。
判决结果
经审理,茂县人民法院当庭对二被告作出有罪判决;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二被告人将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州级媒体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被告人郑某某终身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不担任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普法时间
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过程中,不仅会产生一种叫“砷”的对人体有重毒性的物质,而且未分离干净的食物残渣发生酸败、氧化和分解,含有大量细菌、真菌等有害微生物,人一旦食用,轻者产生消化不良、腹泻、腹痛,重者导致胃癌与肠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
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一)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