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执法机关: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健全、完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协作,促进依法行政,中共茂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茂县人民检察院、茂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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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茂县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茂县人民检察院 茂县司法局
2022年 6月21日
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
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立足自身职能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开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通过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案情通报、联合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督协作,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有效衔接。
第三条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互相通报制,每两月相互书面通报案件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或者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对全案进行审查、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将审查结论和监督结果通报申请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条 检察机关在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行政检察案件中,发现涉案行政争议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又需要实质性化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第六条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一)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
(二)一定时期某类违法案件多发、频发,或者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配合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
(五)其他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同时抄送司法行政机关。因情况紧急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尽快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政执法机关的回复期限。行政执法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移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书面申请复核,检察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对检察建议作出修改或撤回检察建议书,检察机关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说明理由。
第八条 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商讨制定重点领域方面的检查计划,有针对性地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评估等监督活动,可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共同召开联席会议,有重点地分析、研判和总结全县行政执法的共性和普遍性问题,相互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协作配合。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时,可以邀请司法行政机关参与。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拥有行政执法权的县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茂县人民检察院、茂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