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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共十三条,主要涵盖四个方面
01
建立监督案件信息互通机制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02
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将执行申请书抄送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或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对人民法院裁定不子受理、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并将审查结论和监督结果通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03
协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在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行政检察案件中,发现涉案行政争议无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又需要实质性化解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同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此外,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行政规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04
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商讨制定重点领域方面的检查计划,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评估等监督活动,可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
茂县检察院与茂县司法局将加强监督领域的工作交流,定期举行座谈交流会议相互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在行政权力监督方面通过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监督、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其他部门监督有效衔接,从而打开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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